据中新社电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召回食品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必要措施,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