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明码标价后三个月不得涨
2011年5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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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明码标价后三个月不得涨

记者 刘元媛
 

昨天下午,合肥市物价局召集全市60多家商贸流通企业以及20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召开了价格行为政策法规培训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合肥市物价部门将启动对企业价格欺诈行为的集中检查工作,并对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要“三证”齐全

为了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确保商品住房在销售时明码标价,合肥市物价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销售现场“布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即销售现场必须“一书、一表、一牌”三证齐全。

合肥市物价部门表示,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必须放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和商品房标示牌。商品房标示牌要放置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并按照90cm×120cm规格制作。另外,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和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也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合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房地产企业必须“价格自查”

据悉,从6月1日起至15日,合肥市各商贸、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所销售商品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其中,商品房经营者检查重点就是是否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是否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明码标价书。

合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6月16日起至30日止,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商贸、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验收。从7月1日起至10日,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对商贸、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自查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将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商品房“一房一价”

我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今后全省的商品房在销售前,都要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合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施“一房一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合肥市物价局备案的价格对外销售,办理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为销售最高价。明码标价备案后三个月不得向上调价,超过三个月确需调整的,按规定严格控制;向下浮动超过5%的,需按规定办理程序,在合肥市物价局办理备案价格变更。

商品住房销售实施备案价格“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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