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负责人介绍,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办法》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此外,有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