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原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局局长袁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被滁州市检察院指定来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报曾报道)。近日,来安县法院审结本案,一审判决: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对其犯受贿罪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03年,袁某在滁州市国土部门工作期间,违规办理城镇居民周某等人在农村购买宅基建房的审批产权手续和在给某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达66万余元;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75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75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