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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打官司别进“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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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出台三年 维权案件出现三大特点
法官提醒:打官司别进“四误区”

段贤尧 记者 宋才华
 

“五一”是劳动者的节日,记者日前从合肥瑶海区法院了解到,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该院劳动纠纷案件逐年递增。那么作为普通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瑶海区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勇提醒劳动者不仅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更要善于利用法律,走出维权误区。

双倍索赔案、赔偿金增多,仲裁时效延长

特点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索赔案增多

案例回放:小方从2008年12月10日起在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争议,小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4752元,小方的要求获得了支持。

法官分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给职工双倍工资。

特点二:解除劳动合同时索要赔偿金增多

案例回放:小陈于2009年3月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因为单位不给他办理社会保险,他一年后提出辞职。随后,小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最终仲裁委裁定小陈获胜。

法官分析:《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在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勇敢地依法提出补偿。

特点三:仲裁时效为一年不是六十天

案例回放:2008年5月14日,刘某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一年后他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又过了5个月,刘某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并最终获得了仲裁裁决的支持。

法官分析: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打劳动官司小心四误区

同时,王勇法官还提醒劳动者,打劳动官司要注意以下四大误区:

误区一,一次仲裁不敢提太多要求。“有些人和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很多项混杂在一起的,这时就要把所有的争议放在一起解决,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再到法院。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一次性解决纠纷。”王勇表示,在维权的时候不要害怕,更不要“心慈手软”。

误区二,索赔数额越高越好。有些人打官司认为自己有理就“狮子大开口”,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索赔数额往往不切实际。“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妥当的,诉讼索赔数额过高,不仅会导致案件延期审理,还会加大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最终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误区三,人越多,越好打官司。有些人认为,和同事一同形成集体诉讼比较好,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

误区四,举证责任在单位。“虽然新的 《劳动合同法》让单位承担了较多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认为举证与自己无关,如果一点基本证据都没有,即使再有理也不能胜诉。职工要保留基本证据,比如工资条、劳动合同书、单位规章制度、领取各种补助的证据、胸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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