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潺潺就是意图 自杀引爆燃气
2011年4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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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景湾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韩潺潺就是意图 自杀引爆燃气

周冬 记者 雷强
事发
一审
二审
 

星报讯 昨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栢景湾爆炸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潺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不属情节较轻。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韩潺潺上诉辩称其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13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对“栢景湾爆炸案”公开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韩潺潺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所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89088元。韩潺潺因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四点上诉理由,请求重新鉴定,改判无罪。2011年3月2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昨日,二审法院认定,2009年10月23日5时14分,韩潺潺在家中释放天然气,意图自杀。最终大量天然气与空气混合,遇到室内火花后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合肥市栢景湾小区桦景轩多幢住宅门窗、楼体、电梯等受损,经鉴定,共造成财产损失达507.8万元。上诉人韩潺潺提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故上诉人韩潺潺辩称其无罪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判决理由如下:

理由一:鉴定人并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二审开庭时,韩潺潺的辩护人当庭认为,爆炸发生后,担任该案鉴定人的顾军是合肥燃气集团聘请的专家,因此认为顾军参加鉴定,就是让燃气集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理应回避。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查明,顾军是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的高级工程师,2007年受单位指派曾参与合肥市天然气专项规划,并于同年10月完成任务。可见顾军不是合肥燃气集团聘请的专家,与合肥燃气集团无任何利害关系,故其不存在回避情形。

理由二:鉴定人未出庭原因已核实

二审中,韩潺潺的辩护人认为,由于缺乏相关的程序及手续以及鉴定人没有到达现场出庭作证,该案分析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该鉴定客观、真实,结论明确,方法科学,程序合法,符合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人民法院庭前也向鉴定人发出了出庭通知,鉴定人认为到庭需要说明的问题已在分析鉴定报告中作出了明确说明,对其未出庭作证的原因法院业已核实,并作出了说明。

理由三:物证提取物符合法律规定

韩潺潺的辩护人曾在二审庭审中指出,物证提取笔录只能反映有燃气灶,未注明有软管,属非法证据。同时燃气灶的实物也只是在二审中才看到,因此认定证物的提取方面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经二审庭后向侦查机关核实,对此已作出合理解释,现查明燃气灶与软管是整体提取,并在勘查笔录中予以记载,且有现场勘查照片予以印证,二审对此物证庭审中又予以示证、质证。

理由四:就是韩潺潺自己拔掉软管的

二审庭审时,韩潺潺当庭辩解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韩潺潺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燃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导致天然气释放的,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经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主观上,上诉人韩潺潺案发当晚有自杀念头。客观上,查明D402室燃气管道单嘴阀与灶具软管的分离系人为分离,同时爆炸前D402室气表存有足够达到爆炸的天然气余量。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认定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燃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系上诉人韩潺潺人为分离,导致天然气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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