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合伙盗取单位财产达70余万元的沈某、吴某等19人,被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至1年零4个月并宣告缓刑2年的不等刑罚;收购赃物的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沈某、吴某等19名被告人原系芜湖一家企业员工,该公司主要生产家用电器,生产线上每天需要消耗大量的锡焊棒等损耗性原材料。
2009年3月起,时任公司制造部基板系大班长的吴某和同部门的李某等人商量偷点锡焊棒卖。上述被告人密谋后蓄意在向锡焊炉加焊棒过程中有意漏下一部分,下班后分散藏在各自身上带出公司。为防止上司制造部长胡某某干预和领料员张某告发,他们将卖得的赃款分出一部分作为“封口费”送给胡、张两人。至2009年10月,吴某等人用“蚂蚁搬家”的方法,侵占公司财物16万余元。
无独有偶,时任该公司部品仓库大班长的沈某也在2009年底开始,与同部门的何某等人采用私刻印章、伪造单据、出门证等手段,先后数次从仓库领出整箱锡焊棒和本应退回仓库的废二器(废铝、废铜),经重新包装后,私运出公司变卖据为己有。至2010年5月,累计侵占公司财物达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