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闭幕会通过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申请、奖励、救治和安置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时间:在六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条例规定:“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综治机构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包括见义勇为事迹材料和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
奖励政策:享受同级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条例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对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由省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上述三类见义勇为者,均可分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以上的奖励。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以上的奖励;因见义勇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政府发给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上的奖励。 此外,条例还规定:本省人员在外省见义勇为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
安置措施: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再适合原岗位的,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合适的新岗位,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作单位的,当地人社部门要为其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有关规定来妥善安置。
同时,条例还指出,各地对历届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生产、生活及医疗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将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要进行分类管理与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