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不得擅自题词剪彩”,好!
个税浮动标准更能体现公平
跪奉县长,背后有玄机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4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个税浮动标准更能体现公平

孙瑞灼
 

4月20日,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调整草案正式亮相。正如之前消息所指,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原来9级税级减少到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5%、10%和最高的45%等税率对应的覆盖范围也扩大,减少了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昨日本报08版)

国家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减轻普通工薪阶层的税负,体现了国家“还富于民”的理念,值得称赞。但我认为,根据各地发展的不同情况,实行个税浮动标准更能体现公平。

长期以来,我国在个税征收标准上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管各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支出高低的不同,而采取相同的个税征收扣除标准。这种做法显然与现实的情况不符。以每月3000元的收入为例,这样的收入在广东等沿海地区可谓极为普通,只能解决基本的生活和温饱,而在西部不发达地区,每月3000元的收入足可以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沿用统一的20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税负的公平何在?在发达的地方也有低收入人群,这样设置对这部分人群不公平。

理想的个税标准应当与当地的CPI联系,在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浮动。因为只有将个税起征点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