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明确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强制措施。草案同时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据新华社
五种情形下应及时撤销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酝酿起草,历经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据悉,此次审议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为此,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以暴力等非法方式“代履行”
草案还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经研究,草案四审稿还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此外,草案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明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