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歼”零负团(案例系列二)
2011年4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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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歼”零负团(案例系列二)

 

【案例三】

北京吕丽莉涉嫌旅游诈骗

【案由】2010年初,多名游客向北京市旅游局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某旅行社取消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合同,员工吕丽莉有诈骗嫌疑。经查吕丽莉原为该旅行社出境中心员工,后于2009年1~10月底承包了该出境中心部分业务,以该旅行社名义操作出境旅游业务。2009年11月1日,该旅行社在报纸刊登声明,解除其与吕丽莉的承包关系,称吕丽莉的债权债务与其无关。在此之后,吕丽莉使用其私刻的印章,继续以该旅行社出境中心名义操作旅游业务,采取以超低价格招徕游客、再以向游客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弥补团款的方式,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初期间,将招徕的游客交包括该旅行社在内的其他10家旅行社安排出境旅游。2010年初,因吕丽莉未向上述旅行社支付或足额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未如期安排游客出行,引发游客投诉和报案。

【处理】在北京市政府领导下,北京市旅游局协调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责成该旅行社及其上级单位尽全力解决。最终,该旅行社上级单位同意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全额垫付游客的损失。

律师点评:吕丽莉以其私刻的印章对外从事旅游业务,已涉嫌诈骗罪。游客在办理旅游手续时,应当核实经办人员的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

江西某旅行社旅游合同违规

【案由】2010年,江西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对该旅行社给予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2009年6月至7月间,江西省旅游质监所连续接到游客对江西某旅行社的多起投诉。经查,游客所持合同未加盖旅行社印章,该旅行社所持合同加盖的是组团部印章而非法人印章,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以往所签合同大多如此。

【处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西省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听证后该旅行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旅行社败诉,现正在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仅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亦是旅游者维权的有效凭证。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旅行社作为经营单位应当加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行政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案例五】

吉林103人团购遭遇假机票被拒登机

【案由】2010年12月18日,吉林省103人在长春机场登机时,被机场方面告知所持机票为假票,不能登机。经查,103人是吉林长春、敦化等地的市民,拟赴深圳参加由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自由行。103人委托延边某旅行社敦化分公司代订往返机票103张,票款合计156310元。未料,该分公司负责人粟某为偿还个人欠款,违法出具假机票,导致103人出行受阻,影响恶劣。

【处理】延边某旅行社敦化分公司负责人粟某出具假机票违法,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该旅行社遂主动与被害人代表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退还156310元机票款,同时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59000元。同时,延边州旅游局撤消了该旅行社敦化分公司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并收缴《备案登记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该分社的《营业执照》;吉林省旅游局决定暂停受理该旅行社在省内设立分社的备案,要求该旅行社暂停省内其余分社经营业务进行整改。

律师点评:粟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粟某所在旅行社应当对粟某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提醒广大读者,购买机票一定要到正规机票代售点购买,以避免购买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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