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变身”:征收范围扩展为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调整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返(退)还。从今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