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同上写的是“预付款”,收据上写的却是“定金”。因为到了交货期限没提到车,日前,省城的陆先生认为对方违约,要求汽车贸易公司赔偿双倍定金,却遭到拒绝。多次协调无果,陆先生打算状告这家公司。
颜色不对,销售商无法交车
去年11月,陆先生在合肥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双方签了合同。陆先生向该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预付款”。
合同中显示,陆先生购买了一款“巴伦支蓝”颜色的汽车,交货时间是2011年3月30日前。但提车前,他多次与该公司联系,都没有他所购买的车。
今年3月中旬,该公司销售人员联系了陆先生,称他所购买的车没有合同中的颜色,问陆先生是否愿意调货。陆先生希望买到自己喜欢的蓝色,便没有答应调货。
5万块预付款还是定金?
到了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日期,该公司仍没有陆先生订购的车。陆先生向该公司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但遭到拒绝。4月1日,陆先生表示,可以不追究该汽车贸易公司违约的赔偿,并答应换成其他颜色的车,但希望免去3万元提车款。
4月1日上午,记者联系了该公司刁姓副总。他认为,依据合同第七条的免责条款,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厂家确实没货,我们也没办法。” 刁总称公司并没有违约,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我们在合同上写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怎么会违约呢?”而当记者质疑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定金”时,刁总称其“不清楚,去查查”。
律师:销售商肯定是违约的
“买卖合同双方是公平的,免责条款是不受支持的。”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樊开润律师认为,该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肯定是违约的”,陆先生有权追究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他说,虽然合同中,陆先生支付的5万元定金是“预付款”。但合同第四条规定中显示,“预付款就是定金的性质”。
4月1日下午5点半左右,陆先生称,他的律师与该公司进行了协商,刁总表示代表公司坚持之前的态度。“我打算打官司,必要时会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