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犯罪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犯罪案件数排在第6位。而且,诈骗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一形势,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犯罪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可予从宽处罚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其中,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发诈骗短信5000条可判十年
根据司法解释,从今天起,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实施诈骗,将依据刑法“从严处罚”,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据悉,电信诈骗运作模式主要为,诈骗集团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解释规定,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将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