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纪委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据新华社
明确违反52个“不准”处理依据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新要求,对《廉政准则(试行)》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形成了新的8个方面52项要求。
中央纪委负责人士介绍,《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有“违反规定”的表述共12处。为增强《廉政准则》的操作性,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其中所指的重要规定。
中央纪委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同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使之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办事。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同志要模范遵守廉洁从政要求,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