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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面前没有“特殊人群”
刑释、离退休再聘、农民工等均可享受工伤待遇
颜梅生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人们往往认为刑满释放、离退休再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这些特殊人群也能享受工伤待遇。昨日,记者邀请法官对此类特殊群体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解读。

刑满释放应受原工伤待遇

杨燕原系一家公司的会计。2007年1月7日,杨燕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因吊扇脱落砸致八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而后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8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8月,杨燕刑满释放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工伤待遇,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杨燕是刑释人员,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被判刑、被收监人员也不例外。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监而剥夺。

离退休再聘享受工伤待遇

李慧退休前是在一家单位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因其技术过硬深得不同年龄段的顾客喜爱,2010年5月8日,一家公司遂高薪聘请其为服装设计师。2010年8月17日,李慧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伤,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公司对此拒绝给予工伤待遇,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单位的关系为雇佣,而不是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李慧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2010年3月1日,农民工赵燕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3日,赵燕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造成脊椎压缩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赵燕是农民工,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法官点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二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案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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