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不法分子伪造银行卡后在异地取款盗走存款7.7万元,案件至今未破,储户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福州市中院日前对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银行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2006年3月,陈先生在福州一家商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存折和个人信用卡,至2008年9月5日,陈先生的该账户余额7.73万元。2008年9月6日至9日间,陈先生的这个账户存款被人在异地ATM机上用取款卡取现和转出人民币7.7万元。陈先生发现存款被盗取后,于2008年9月24日向福清市公安局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陈先生的存折和信用卡未曾丢失,根据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者另有其人,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与陈先生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显差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进行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最主要义务,其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应当对因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银行应当向陈先生支付存款7.7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