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绿大地(002200)接到云南省公安机关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一石激起千层浪,3月21日,绿大地开盘即跌停。与此同时,“欺诈发行股票”这样一个罪名也闯入了投资者的眼帘。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作了明确的解释: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证券史上,涉嫌“欺诈”这一罪名的上市公司有数十家,比如捏造实际控制人身份五年、涉嫌欺诈上市的江苏三友(002044);虚构专利的苏州恒久;上市前被紧急叫停的立立电子……本报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大案。往事已矣,来者可鉴。
红光实业:欺诈上市第一股
1997年5月,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7000万股,募集资金4.1亿元。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交出了一份“不及格”的成绩单,公司在1997年全年亏损了1.98亿元,每股亏损额达到了0.86元,公司不仅成为当时沪深两市亏损情况最为严重的一个公司,也成为了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家当年上市、当年亏损的上市公司。
证监会随即组成专门班子对其展开彻底调查。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的调查通报,揭露了红光实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出现的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二是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三是隐瞒重大事项;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五是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最终,证监会没收了红光实业的非法所得,对其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国泰证券和成都证券予以罚款,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其中涉嫌犯罪者被移送司法机关。红光实业因此成为中国第一家“法人犯罪”的上市公司。
大庆联谊: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2002年,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了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因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大庆联谊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调查,在1997年上市之前,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记录,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
2007年12月5日,上交所作出了终止大庆联谊股票上市的决定;对伪造文件、虚报利润、“欺诈上市”负有重大责任的大庆联谊原董事长,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对申银万国处以警告,没收其承销费、上市推荐费826.21万元,没收申购新股违法所得310.54万元,并罚款200万元。
潍柴重机:全国首例欺诈配股案
2005年3月28日,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经相关部门查实,1999年4月至2001年2月,时任山东巨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王清华,为使公司通过配股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在公司不具备配股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时任山东巨力财务处副处长的张传胜编造虚假会计材料,虚增1999年利润,以达到配股需要的条件。张传胜采取原材料少列生产成本、多转在建工程等方式,虚增1999年度利润1.6亿元。2000年,王清华安排利用上述虚假的会计材料,编制配股申请材料,并在制作的配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骗取了配股资格,于2001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配售发行股票1149万股,每股配售价格13.9元,共募集资金15971.1万元。
最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山东巨力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清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司原财务处副处长张传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