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购房防骗守则之合同篇
2011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3·15”购房防骗守则之合同篇

记者 谈正民/文
 

房产作为特殊的大宗商品,从消费者选房、看房到交易签合同,以及交楼、入住,这一系列环节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在今年的“3·15”来临之际,我们找到了去年发生的、与消费者买楼收楼等息息相关的消费“迷局”个案,并由本报专业团队、房地产业内人士及相关律师进行点评,希望对你的置业安家提供借鉴和帮助。

守则1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

[合同条款]

事件回放:买房者乔真(化名)去年年底看中了一套公寓楼。当时乔小姐提出两个条件,一是只接受三成首付款,二是余款只能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业务员对此满口答应。乔小姐信以为真,当晚就和卖家一并签署了买方、卖方以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并在合同的备注一栏写“卖方将配合买家做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内容。

谁料过了几天,中介公司业务员告知乔小姐,无法做到使用公积金贷款七成,建议其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进行。乔小姐表示不愿意接受,并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中介费用以及给予卖方的定金,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

守则解读:房产律师表示,买家在合理的信赖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是协议里面存在重大误解,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是在实际诉讼中,得看买家签订合同时,中介的承诺是否有相关证据。因此建议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体现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守则2 口头承诺写进合同才算数

[承诺问题]

事件回放:廖星(化名)跟前妻有一套房子,但是离婚后房子判给了前妻,房子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去年年底,他准备再买套房子,此时的政策已经对第二套房作了明确的界定,但他仍然担心自己被划为“第二次置业”的范围。

廖星在买房的时候还特意留了个心眼,并将自己的详细情况告知销售人员。当时的销售人员很肯定地回复: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按照首套房来贷款。廖星交了订金,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

大概一周以后,廖星接到电话,被告知,楼盘的合作银行查询征信系统,发现他此前有贷款记录,新买的房子被认定为二套房,必须首付五成房款,贷款利率也要上浮10%。但这明明跟之前的承诺不符。廖星决定退房,却被开发商拒绝。

守则解读:因为是口头承诺,且没有写进认购书,没有录音等证据,即便是通过法律渠道,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开发商或者二手中介的一些口头承诺,最好都要写进合同里。由于一手房买房使用格式化合同,因此口头承诺可以附件或备注的形式,写明具体内容以及违约责任。

守则3 夫妻双方都签字更保险

[产权问题]

事件回放:蓝晶(化名)买了一套二手房,却莫名卷入了夫妻之间的家事纠纷。年初,蓝晶看中了一套两房户型,由于该社区房源一直紧俏,甚少业主放盘,蓝晶很快下了定金。

但是,正当蓝晶把股票、基金抛掉以筹集资金时,却突发变故。原来该房产的房产证上面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女方卖房子的原因,就是因为丈夫不同意出资给她开服饰店,听说她要卖房子,就更加不同意把房子卖了。两个人一直争论不休,蓝晶看事态不对,就想先把定金拿回来,而根据合同,业主需要赔偿双倍定金,但是女方却不肯退还,说可以继续交易,但男方却执意不交易,到目前为止,蓝晶既未拿回定金,也没获得赔偿,抛掉的股票、基金更是亏了一大笔。

守则解读:签合同时一定要房产证上的业主到场,有时家庭成员在出售房产上无法达成协议,结果一个人来卖房但房产证上写的是另一位家庭成员的名字,这样很容易产生产权纠纷。

虽然在法律上,如果房产证只写了夫妻中一人的名字,房产进行转让时,不一定需要另一方作为共有出卖人来签字,法院也视为另一方已经授权给予处分、处理和收益,但是,如果要规避风险,买家可以请双方一起签字。

守则4 购房后不同阶段退房难度不同

[退房问题]

事件回放:杨凡(化名)今年初在合肥看中一套房产,原本应当7天内签约交易,但是由于当时开发商正在进行一些事务交接,签约拖了十几天,1月18日新国八条落地,二套房首付大涨,这样一来杨凡增加了将近二十万的成本压力。杨凡认为自己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而延迟签约问题,责任在开发商,要求退房。

守则解读: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定金,还未签购房合同,可以直接找开发商协议。如果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表示在房管局网站进行了网签,退房须出示由开发商盖章的终止合同审批表,亲自到房管局办理。如果合同已经在房管局备案,那么你将进入最耗时耗力耗资金的退房过程,首先你要委托律师起草终止合同协议书,到公证处公证,同时提供开发商盖章的终止合同审批表,一起拿到房管局当着局长的面签字方可生效。

链接

签订购房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是所有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购房者的权利义务尽在其中。购房者一定要逐条审查,甚至可以对照楼盘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进行比较,把没有在合同书上体现的要求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

弄清楚合同中的当事人

在新房买卖过程中,合同签署涉及两个当事方:一为购房者,一个是开发商。

购房者,即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他将要成为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需要支付房款,一旦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随意更改买受人

合同备案前,购房者可和开发商自行协商更改买受人名称。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

如果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要更换名字,就需要拿到产权证以后办理过户手续,这样花费就更大了。

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

审查“五证二书”

“五证二书”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者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为本项目可销售楼盘,购房者务必看清购买楼层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