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私刻公章取走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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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私刻公章取走公司资金
归案后认为:“我是法人,公司的钱也是我借的,拿走怎么算犯罪?”
记者 王涛
 

星报讯 企业老总私刻自己公司的公章,挪用自己公司的资金,听说过这么奇怪的事吗?前不久,合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杰(化名),私刻本公司公章,取出公司资金10万元,法院判决其犯了挪用资金罪。而张杰直到归案后,还是认为自己无罪。

融资两千万美元只是幻影

2009年,省城一家大公司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结识了张杰。张杰是上海人,但却自称是香港某公司国内代理人,可以从香港公司融资2000万美元。

2009年11月,由合肥这家公司出土地,张杰负责融资,成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由张杰任法人代表。

这家外资公司成立后,张杰之前许诺的资金却一直没有到位。期间,他以新公司的名义,从浙江一家单位借款200万元,作为公司的运转资金。但这200万元到账后不久,就被张杰采取各种手段,以个人名义借走了160万元。

融资不成,张杰决定抽身离开,但他又想把新公司账上除去正常开支外剩余的最后10万元带走。为了拿到这10万元,他私刻公司财务公章,自己亲自去银行取钱。

拿到这笔钱之后,张杰便销声匿迹了。

公司老总竟挪用自家资金

很快,这家外资合肥公司发现张杰不见了,新公司账上的最后10万元钱也没了,遂向警方报案。

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二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并多次前往上海开展工作。

迫于警方巨大压力,2010年9月7日,张杰向警方投案自首。

投案后,张杰主动退出了挪用的赃款10万元,并退赔利息损失4000元。

2011年1月28日,张杰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用自家公司的钱也有规矩

归案后,张杰仍然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他说自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钱也是他借的,怎么能算是犯罪呢?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现在有不少企业法人,特别是私人企业,认为企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公司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么想就完全错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公司注册成立,即对社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公司的一切财物都属于法人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一切支取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而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否则,就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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