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性:当心你的权益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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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临近,法官提醒
同居女性:当心你的权益成泡影

颜东岳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在一个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即200万个“家庭”的同居男女没有领取结婚证,其中许多女性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男友暴亡 女友无法获得补偿

文湘是在2007年与同厂打工的男友郭强相识并恋爱的。一年后,由于工作繁忙,双方决定先同居,结婚证的事放放再说。时间一长,彼此又觉得只要相爱,要不要那张结婚证已是无所谓了。2010年6月,郭强因交通事故死亡。郭强父母因而获得了36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文湘因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未果而提起了诉讼。可法院的判决却没有分给她这一与郭强共同生活了4年、为郭强生育了一个儿子的“妻子”分文。

死亡补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原始权利,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仅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而文湘虽与郭强同居并已生育,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不属郭强法定的近亲属,不能主张权利。

男友失踪 女儿成了“黑户”

陈辉与应莺是大学同学。2005年两人同时应聘到一家公司后不久便成了恋人,仅过了数月即开始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了一个女儿。2007年1月,陈辉为攀“高枝”不辞而别。应莺四处寻找,但一直杳无音信。由于没有结婚证,女儿无法办理户口登记,一直是个“黑户”。随着女儿的长大,应莺不仅无法让陈辉分担义务,甚至女儿的上学等一系列问题也难以解决。

一方面,虽然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因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加上陈辉下落不明,应莺至少在短期内只能独自承担全部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婴儿,应当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等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生情况证明、准生证明、户口簿等,到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而由于同居者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现实中很难获得上述证明。

人老珠黄 被踢只能自咽苦果

2001年初,27岁的李琼与小她4岁的徐刚开始了“姐弟恋”,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起初五年里,由于双方创业,而徐刚更需要李琼照顾,双方相安无事。可随着财富的增加,加上李琼因终日劳累且不愿打扮,人老珠黄,徐刚有了“炒李琼鱿鱼”的想法。2010年,与一年轻貌美的小姐关系暧昧后,已经转移大部分财产的徐刚使出了“撒手锏”:让李琼拜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也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即徐刚的做法虽对李琼不公,但只能无条件解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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