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投资建厂,先向他人借款出资,公司成立之后又迅速抽逃资金,日前,来安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芮某抽逃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芮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2007年4月,芮某向来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来安县远航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股东有芮某等四人,注册资金2000万元,其中芮某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另三名股东出资。公司成立次日,芮某将20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汇往苏州市金阊区鼎通顺电器服务部,4月17、18日,该服务部又以借款为由将2000万元汇给王某等三自然人账户,后将汇款账户销户。
据了解,案发后,芮某主动到来安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