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多次在熟人经营的酒店吃“霸王餐”拒不给钱。日前,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这起吃饭签单后拒不支付饭钱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胡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拖欠的饮食费、服务费等共计4672元。
被告胡某是名个体商贩,为了生意经常宴请客户。自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胡某多次在刘某的酒店宴请他人,用餐费、服务费等金额共计4672元。因原、被告是熟人关系,原告同意由被告在用餐清单签名,以后支付现金。自去年6月底后,被告胡某再也不来刘某的酒店消费,欠下的餐饮费、服务费也没有给原告兑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饮食服务关系合法,原告刘某为被告胡某提供了饮食服务后,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饮食服务费,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