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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能逼人选择什么时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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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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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能逼人选择什么时候死

刘 鹏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据2月17日《新快报》)

刘海的工伤认定与否,其实并不复杂。出于情理的角度来看,其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且送医后不久死亡,理应被认定为工伤从而获得相应保险赔偿;而站在法律规定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又不免纠结,“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的,并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然而,强硬的法律却不能不讲一点儿人性,甚至逼迫人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后,为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选择在48小时内结束自己或者亲人的生命。

笔者以为,为既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又兼顾人情伦理,不妨如专家建议的那样,为工伤认定48小时设置一个例外规定,也给生命创造奇迹一个机会: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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