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方一结婚的时候是谁送的礼?我们送的是别人的双倍!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房子装修前,小床是谁借给你的?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老婆经常搭谁的便车......”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开庭审理了合肥“教师新村碎尸案”。对于方一当庭所作的供述,被害人的妻子张娟当庭一口气连续质问其16次。
现 场
被害人妻子高呼“请法庭伸冤”
昨日上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前,被害人李守龙的近亲属拉着横幅,在法庭痛哭不已。
8点50分左右,被害人的妻子张娟双手捧着照片,在法庭内大哭,高呼“请法庭伸冤”。8点55分,在方一进入法庭的一刹那,张娟迅速从席位上站起,准备冲向杀害她丈夫的凶手。情急之中,法警赶忙将方一急速拖拽向法庭另一侧。被告人方一上庭后,张娟再次情绪激动,高喊着“你这个畜生”、“杀人偿命”,一度引起现场失控。随后审判长多次强调法庭纪律,让张娟保持克制。
据了解,2010年12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方一死刑,并赔偿死者家人364769元。方一不服,提出上诉。由于二审期间,方一的家人没有继续为其聘请辩护律师,省高院依旧指定方一一审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方 一
自己应当改判死缓有6大理由
昨日上午的庭审中,方一虽然依旧显得很懦弱,但思路却很清晰,吐字也很清楚,他向法庭逐条叙述了自己上诉及应当改判死缓的6大理由。
“我的身材与被害人的身材相比相对瘦弱矮小,徒手想致对方死亡是非常困难的,而之所以在打斗的过程中致其死亡完全是意外。”方一为自己辩解道:“李守龙咬住了我的右手手指,我捂住李守龙口鼻并用左手掐其颈脖,致其死亡”。如果按照这个指控,我在右手手指在先被咬的情况下再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而另一手扼压被害人的颈部,我并没有第三只手,右手被咬住,左手扼颈,那么捂口鼻的手必然是右手,因为如果是左手捂口鼻就必然松开扼颈,而同一只手在两个手指被咬住,疼痛无比的情况下,如何还能用这只手去实施起诉书中所说的捂口鼻的行为呢?”
同时,方一还表示,被害人李守龙家门口随意堆放的垃圾是本案的起因,“正是因为被害人紧紧咬住我的右手中指和环指不放,我才会因为剧痛难忍而掐他的颈部,虽然我掐他颈部的行为方式非法,但这却是正常人的防卫本能。所以,被害人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 师
被害人在此案中存在过错行为
“在案件中,我们通过走访大量法医人士及查询大量法医知识后得出这样的推论。即,方一的手指在被害人的口中达到一定时间和深度时,达到喉咙后会产生与捂口鼻相同的作用。”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被害人的口双唇是柔软的,当时应当是可以闭合的,并且,由于方一的手指在被害人口中,所有在接下来的动作中,也有可能手的其他部分堵住了口鼻等。”
“方一勒对方的脖子是由于在手指被紧咬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处于本能才去勒压对方的。”辩护人指出:“此案双方都有责任。方一没有预谋,此案的发生有着偶然性和必然性。”
庭审中,辩护人还指出,方一的量刑应当把分尸作为侮辱尸体罪来对待,而不应该作为故意杀人的从重情节。“侮辱尸体罪的法定刑是3年。按照方一杀人的定刑可以是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不应当因为再加上3年就把一个人从肉体上、从地球上抹去。”辩护人同时表示,方一的一贯表现都很好,悔罪态度非常好。最后,辩护人还发表观点:“社会关注度高,并不代表民愤就大。”
检察官
表现好不足以成为从轻的理由
“方一的无预谋犯罪、平时表现好等确实存在,但和犯罪情节相比较,不足以成为酌定从轻考虑和依法从轻考虑的理由。”对于方一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检察官表示:“仅因为垃圾的小事就杀人,并且在作案后采取分尸的手段意图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甚至在第一次供述时编造谎言,足以说明其一直没有悔罪。”
“在下楼发现垃圾时,方一当着被害人的面,带着挑衅的行为,是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同时,方一的分尸并不是为了侮辱尸体,而是企图通过分尸的行为,让被害人从人间蒸发,从而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因此,方一的行为不是侮辱尸体罪,而是故意杀人的特别恶劣的情节。对于辩护人所说的,手指在嘴中是导致死亡原因,法医鉴定很清楚,方一的手指伤痕是在手指关节前端的三分之一处,因此根本不可能插入被害人的喉咙中。并且,被害人是颊骨软骨骨折,是因为方一的殴打所致,因此,被害人才会张嘴咬住方一的手指。因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
庭审中,检察官同时还对方一进行了当庭讯问
检察官:你当时向公诉机关说你案发前心情不好,为何心情不好?
方一:……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检察官:以前每次供述都说过,今天为何记不清了,今天要如实供述。
方一:……生活的压力大。
检察官:你和被害人是老乡,你们的妻子也是同事,你们做邻居有多长时间?
方一:我2001年买的房子,没有住多长时间,直到2007年8月份才正式成为邻居的,也不知道对方身份。
检察官:为什么要分尸?
方一:当时知道不可挽回了,想让他人间蒸发。
检察官:为何敢多次往返被害人家中分尸?
方一:当时没有办法了,只能这样。
检察官:作为一个父亲和一个丈夫,你感到如何?
方一:我感到痛心,对不起被害人的同时也对不起家人。
被害人亲属
方一在当庭撒谎
“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方一结婚的时候是谁送的礼?我们送的是别人的双倍!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房子装修前,小床是谁借给你的?你说和我们家不熟悉,你老婆经常搭谁的便车?”在一再向审判长申请发言被拒绝后,被害人的妻子张娟最后一次向法庭要求发言得到许可后,一口气向方一发问了16句。
“他还在撒谎。他说经常不住在家,是假话,在外地时,每年3个月假期都在家中;到六安是因为他老婆生孩子去住了一段时间。3月26日晚,他和他老婆在家里吵架,他还让他老婆和孩子去敲诈别人。因为他要骑自行车去“碰瓷”,让他老婆孩子去敲诈别人。他就是想要搞钱。为什么在杀人前一直没有钱,在杀人后就有钱了,上午杀人下午就给他弟弟汇钱,这钱是怎么来的?”
同时,鉴于审判员在庭审中曾着重讯问方一是“左力手”还是“右力手”,而方一回答为“正常用右手”的情况,张娟表示,由于是多年的邻居,他们知道方一就是个“左撇子”,同时认为方一当时杀人时是用左臂勒住被害人后,用右手捂住嘴巴防止被害人呼救,而被咬住手指的。
庭审中,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的问题,被害人亲属要求法院改判赔偿额为176.3万余元,而非一审所判决的36万余元,同时拒绝法庭的调解。
新闻回顾
2010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家住合肥市教师新村互为邻居的方一与被害人李守龙因垃圾堆放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斗,打斗中方一捂住对方口鼻并用左手掐其颈脖致其死亡。当日下午,方一购买编织袋等物返回李家,将尸体肢解装入袋内,并清理现场。后抛尸未成,逃离现场。6月11日,隐姓埋名在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的犯罪嫌疑人方一被抓获。
2010年12月17日,方一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万余元,因不服判决,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