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报今日09版)
此前,广州和长春等地也出台过类似法规,并引发“帮忙”和“添乱”的争议。应当承认,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因为,在很多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上,存在过错的男方经常出现财产隐瞒或转移现象,而如果没有这样一条法规的保护,少数妇女只能望“财”兴叹,当起冤大头。
本意是“帮忙”的法规,为什么会给人以“添乱”之感?虽然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如果运用不当,动不动就查询对方财产,引起反感不说,还容易导致婚姻破裂。而且,根据法律,夫妻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都有权保护自己包括财产在内的隐私,各类银行机构也不得向非存款人提供储户的财产状况,除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需要。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还要考虑到与上位法的相通和兼容,不能在出台之初,就与其它法律相悖,先“打”了起来。如若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肠梗阻或选择性执法,也就不言而喻。
当然,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夫妻之间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对有欺瞒行为的一方,法律总不能袖手旁观。只是在何时干涉,这里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笔者以为,应当在婚姻行将破裂之时,法律才可以“铁肩担道义”。如夫妻间感情实在难以维系,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中一方不了解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此时才允许夫妻互查财产,让法律起到保驾和应急作用。而这样的法规最好能升至国家层面,成为法律,而不是一地一规,一地一立。
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夫妻之间诚信的义务,也是对现代人诚信缺乏的一种婉讽。通过这一立法,夫妻之间如果能领悟到生活要义,懂得相处之道,学会增强互信,推进财务公开,维持家庭和谐,无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