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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恋上离异女携公款私奔
其母劝阻无效报警,小伙获缓刑
罗继红 记者 李世宏
 

星报讯 只因母亲不同意自己和离异女子谈恋爱,做儿子的竟然带着家族企业的部分货款和女朋友私奔。其母为此大为恼火,对儿子采取了司法措施,当法院依法宣判其儿子获刑时,母亲却又抱头痛哭起来。此等怪事就发生在六安市金安区。

25岁的陈某,是六安市金安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家族企业,公司的名称便来自他和母亲名字。风华正茂的陈某在前阶段时间认识了一个温柔貌美女子杨某,两个人很快坠入爱河。当陈某把这个事情告诉母亲李某时,李某坚决反对,原因是她认为这个女子有过婚史,配不上她儿子。李某几次规劝儿子与杨某断绝关系,但陈某总是丢不下心爱的女友,继续与杨某在一起,母子俩就为了这事情争吵了好几次。后来,陈某见母亲经常生他的气,就想出了一个“高招”,口里说与杨某分手了,实际上在暗地里又偷偷地和杨某来往。直到一天上午,李某在开发区某商店门口买东西时,又发现儿子和杨某手牵手地在路上走,一气之下的李某便和儿子及杨某大吵并动起手,并扬言欲与儿子脱离母子关系。

母亲愈是反对,陈某愈是坚持,母子关系日趋紧张。2010年4月,陈某私自开办了公司对公账户,并办理了相应的银行卡。同年7月初,催收到12万余元货款后,陈某要求将该款打入其刚办理的银行卡中,当月12日,陈某取出该款,离开了公司和女友“私奔”。李某获知此事后多次劝儿子离开女友杨某回家,但是陈某开始还接听电话,后来便关机失去联系了。

见儿子不听话,大动肝火的李某向警方报案,警方在立案调查后将案件依法移送法院。金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情理上讲,公司的钱是家族的钱,拿走家里的钱是私事;可从法理上讲,公司的钱是法人(单位)财产,陈某只是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金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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