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办法》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于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价格公开、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