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接受当事人数次送礼及吃请后,阜南县公安局原治安大队队长刘某某、副队长田某不仅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还在取保候审解除后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颍上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田某犯有徇私枉法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某,原系阜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田某原系该队副队长。2003年9月15日,阜南县法院和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到会龙乡农民徐某某处强制执行一起非诉行政案件,徐某某持菜刀拒不缴税。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传唤,其害怕不敢去。徐某某、王某某夫妇后找到徐某“顶包”去公安局接受讯问,并许诺事成之后给其3000元。
2003年9月30日下午,王某某带着徐某到县公安局接受问话,结束后交了3000元保证金。同年10月9日,公安局再次通知徐某某接受讯问,王某某与徐某去后,被侦查人员以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第二天,徐某承认是其顶替了徐某某,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同日,徐某被刑事拘留,10月11日,王某某也被刑事拘留。
为给王某某拉关系开脱罪责,其哥哥到刘某某父亲住院的病房里,送去了一个花篮和2000元。随后,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并交保证金6000元。徐某的妹妹托其单位的驾驶员王某找到刘某某,并通过王某送去1000元,又在水厂餐厅宴请了具办人田某及办案人员管某。10月30日,徐某被取保,并交保证金3000元。
2004年1月18日,阜南县公安局没收了王某某及徐某的保证金。2004年10月20日,阜南县公安局对二人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田某将该案卷宗移送档案室存档。至此,该案诉讼程序终止,两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应有惩处。2008年9月8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后,县公安局进行了立案监督,经阜南县检察院批准将二人逮捕。2009年11月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犯有包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同案犯徐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