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长沙市中院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谢光祥受贿案20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光祥受贿199.9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长沙市中院通报,1996年至2008年期间,谢光祥利用担任湖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以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事故处理、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徐丙凤、子谢琳峰(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邹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9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91.62万余元,与其妻徐丙凤共同收受12万元,与其子谢琳峰共同收受96.2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光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