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其承包的建筑工地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为骗取他人信任,犯罪嫌疑人肖某还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按时向被害人偿还本息。至2010年5月案发时,肖某先后从被害人柯某等52人处共计骗取借款490余万元,所骗款项全部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的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以及个人日常消费。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慕继平 记者 何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