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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税同权”重点 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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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税同权”重点 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华 尚
 

“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近日,一则《征集签名,要求地方政府给外来人口退税》的微博,引来了数百名网友的签名。发布者称,已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建议信及网友签名,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收到答复。(1月14日《新京报》)

现行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地方政府不能给外来人口同等的纳税人权利,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外来人口尽同等的纳税义务,因此很多人都支持这样的“给外来者退个税”提议。然而,站在理性的角度来思考,这恐怕又是经不起推敲的。

有学者说过,不能创造一个不公平解决现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错误去解决错误。意思是说,如果给外来人口退税,在税收方面对本地户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这又是一个错误。给外地人退税可能对户籍人口不公平,这样的解释可能令很多人难以接受,但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外地人涌入对城市资源的挤占也是一种客观事实。

然而更重要的方面可能还不在这里。熟悉税法的人应该知道,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与“无同等福利,不同等纳税”并不能简单等同。举例而言,倘若外来人口可以因福利不平等申请退个税,那么相比大城市的福利,中小城市的福利也相对较差,甚至要差很多,可他们的个税缴纳税率是完全一样的,是否中小城市的居民因此也可以申请退个税呢?再比如,相比穷人,富人往往纳税更多,如果税收和福利是直接等价交换的关系,那么富人是否理所当然享受更多的政府福利?显然不行。

“同税同权”虽然是全新提法,却本来就应该是一种常识。只不过,不能因为暂时的“权不同”就去诉求“税不同”,而正应该是因为“税相同”而去诉求“权相同”。笔者认为,为外来者退还个税,既不合理亦不可行,“同税同权”的重点仍在争权而不在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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