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配货员和送货员相勾结,伙同他人持刀蒙面抢劫自己打工商店的老板,抢走现金21500元。1月11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配货员王某、送货员袁某以及同案犯蔡某、谢某3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
19岁的王某曾是凤台县古城大市场某商店的配货员,知道每天店内都有现金,就老板夫妻二人看店。2009年11月下旬,王某打电话约蔡某和谢某到其租的房子里,将抢劫商店的想法告诉了蔡、谢二人,二人表示同意。王某又打电话给当时在店内做送货员的袁某,向他打听商店每日收入及老板活动等信息。袁某在得知抢劫一事的情况下,仍将店里收入等情况告知了王某。后王某联系蔡某和谢某一起去商店踩点两三次后,回家准备作案工具。2009年12月8日19时许,这伙人进入商店实施了抢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蔡某、谢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蒙面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