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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将被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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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医院“院长”将被告诫谈话

记者 王松青
 

星报讯 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将被实施告诫谈话。记者昨天从卫生部门获悉,“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现在起开始实施。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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