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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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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范畴也需立法吗?

张 扬
 

近日,“子女常回家看看”将被立法引起舆论热议。据有关消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拟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1.67亿老人,有一半因子女学习、工作、结婚等离家外出而独守“空巢”,乏人照顾,独自面对疾病、衰老,有的甚至去世多日也无人知晓。如何解决老人失落、孤独、焦虑的“空巢”生活,是一个越来越明显的社会问题。政府应该创造条件,让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得到更多的护理和关照。但是,作为一个家庭,它或许首先是一个子女为老人“活而养”的问题,是一个道德范畴、伦理范畴的问题。

中华文明五千年历史,其中“孝”文化是整个社会传统文明的基石。心中装有父母,常回家看看,应该是做子女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如果一个社会连子女回家看望父母都需要去立法,用打官司去维系家庭关系、亲情关系,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在哪儿?

我们赞成法制社会,用法律规范社会行动。同时,我们也赞成道德社会,用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应该是互补的,但法律要不要过度地介入诸如意识形态、传统伦理等领域,尤其是能不能替代道德规范?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比如,有没有常回家,多长时间为“常”,多长时间为“不常”,法律是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道德的问题应由道德范畴来解决,企图将道德问题法律化,最终可能会成为一出黑色幽默,法律不被遵守,道德也无能为力。(作者系省收入分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人事厅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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