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预制厂等3800户法人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09年年度检验,经我局2010年7月6日在《市场星报》刊登未检企业“催检”公告及2010年12月9日刊登未检企业吊销听证公告后,既未要求听证也未到我局接受企业年检补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下列企业营业执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下列企业不得持有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并由企业的股东或主管部门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注:下列企业名单另见 “合肥红盾网”(http://www.hfaic.gov.cn)公告栏及办证大厅电子显示屏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