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台湾教育部门4日表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首批大陆学生9月将来台就学,其子法则进一步规定“来台陆生需提出10万人民币的财力证明”。而台湾对于大陆学历采认定为“不溯既往”。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学生在台就读的学杂费由学校依教学成本订定,但不应低于台湾同级私立学校的收费水平。此外,招收大陆学生数额以台湾招生总名额的1%为限;不会编列预算作为大陆学生的奖助学金;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毕业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离台。
预计今年2月上旬核定各校招生系所及名额,3月发售硕博士班招生简章,3到5月办理硕博士班招生作业;学士班方面,4月发售招生简章,4到7月办理招生作业。
同时,对大陆学历的采认也于4日正式启动,采认2010年9月3日《办法》修正后当学期或以后学期入学学生的学历,但不采认医事人员相关学历。而在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不论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所取得的大陆学历,都需要申请参加学历甄试;通过后才能获得台湾教育部门核发相当学历证明。
而另据相关报道称,来台陆生需提出10万人民币的财力证明,陆生来台后可以转系或转学,但不得“降转”,即大二要转系或转学时,不能转到他系或他校一年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