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合作经营,没想到后来变成了借贷,更让我们没想到的是,由于合作期间的账目灭失,当初的投资方依靠回忆向我们提出高达数十万的利息诉求,而法院竟然支持了这一请求。”日前,阜阳外商俱乐部向记者诉说了他们的困惑。事实真是如此吗?
入股65万元引出31万利息索赔
据阜阳外商俱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上半年,淮北市教委退休干部张某与阜阳外商俱乐部法人代表汝涛结识。阜阳外商俱乐部当时正谋划经营煤炭生意,张某提出拿65万入股,大家合作经营。2001年1月10日,双方签协议约定:张某投入股金65万用于双方联合经营山西块炭;购销均由阜阳外商俱乐部负责,张某不参与,阜阳外商俱乐部按年18%利润分给张某。联合经营期限暂定一年。后来,由于市场行情突变,协议约定的块炭生意一直没有经营起来,阜阳外商俱乐部通过中间人高某分数次将钱退还给了张某。双方的合作至此结束。
据了解,2010年1月26日,张某依据中间人高某出具的“65万付款地在淮北”以及“最后一笔还款是2008年2月5日”的两纸证明将阜阳外商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被告是借贷关系;同时判令被告偿还利息损失31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尽管合作经营是当初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述,但淮北市相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理由是张某不具备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阜阳外商俱乐部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既然张某不具备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就无权签订联营合同,即使签订了也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凭什么替原告认定双方从联合经营变成民间借贷?”
记者在阜阳外商俱乐部提供的淮北市相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张某不具有作为联营合同主体的资格,双方名为联营合同关系,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阜阳外商俱乐部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张某利息。
判决书明确还款时间遭被告质疑
“我们拿不出还款时间的证据,张某也同样缺乏支撑他还款时间的有力凭证。”阜阳外商俱乐部代理律师表示:“本案的另一个重要当事人、还款经手人高某也出具了与阜阳外商俱乐部说法相类似的证明,但没有被法院采纳,最后在法庭上出现了这样的一幕,还款时间的确定最终依靠张某的回忆。”
记者在这份编号为(2010)相民一初字第00284号判决书上看见了这样的文字:张某称2003年1月10日以后阜阳外商俱乐部还6万元,同意按2003年1月10日计算还款时间;2004年春节阜阳外商俱乐部还20万,同意按2004年1月10日计算还款时间;2005年上半年阜阳外商俱乐部还20万元,同意按2005年1月10日计算还款时间;2007年元月或2006年底阜阳外商俱乐部还14万元,同意按2007年1月1日计算还款时间。经计算,判令阜阳外商俱乐部支付张某利息171785.67元。
被告已上诉,此案卷宗将移交中院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孟秀方。
记者:孟法官你好,我是市场星报记者,有个投诉想向您证实一下。
孟秀方:是为阜阳外商俱乐部的案子吧,这个案子的卷宗这两天就要送到淮北中院了。
记者:当事人投诉说这个案子对于利息的认定时间,你们依靠的仅仅是对方的回忆便定案了。
孟秀方:你自己看判决书吧。这个案子的事我不好说。对方已经上诉了,现在就缺一个营业执照了,送来了我们就把卷宗送到中院。
记者就此案咨询了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曹律师认为合营关系不成立是否就一定是借贷关系这一点值得商榷,他同时认为法院仅以原告的回忆来确定还款时间并以此计算利息不够严肃。
阜阳外商俱乐部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向淮北市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