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吞噬了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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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吞噬了安全的食品?

宛月琴
 

过去的这一年,从三聚氰胺“重现江湖”到“毒豇豆”,从“地沟油”到“反式脂肪酸”,从“一滴香”到“羊肉精”……似乎每个月都有一些“劲爆”的食品安全事件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成为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现在,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吃的东西越来越多,但能吃的东西却越来越少。面对每天“动嘴”前的那一刻忧虑,大家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吞噬了安全的食品?我们还能放心吃什么?

是商业道德的缺失?总有那么一些商家昧着良心,他们“利”字当头,赚取“黑心钱”,且不说没有诚信,更连起码的尊重消费者、尊重生命的意识也没有,他们当然要受到批判和处罚。

但吞噬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就真的只有那些商家吗?当然不,市场监管的缺席、法律处罚的缺位也应该好好反思反思。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位消费者买了一些橙子,看上去很美、光亮光亮的,但回家后老觉得摸在手里感觉滑滑的,后来才知道橙子上打上了石蜡。这位消费者于是找到了消协,消协说他们没法管;找到了工商,工商说不好管;找到了质监,质监说不归他们管;最后一位食品专家告诉她:这个在法律上是“监管空白”。

“监管空白”隐藏在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也让很多违法商家钻到了这个“空子”,甚至铤而走险。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食品安全必须“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链条实行全过程监管。而我国农业、质监、卫生、食监、工商等多部门对不同阶段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体制看似分段清晰、责任分明,但运行起来则难免产生条块分割、信息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弊端。“三个和尚打水,反而没水喝”,人人都管,就是人人不管,这一长期形成的模式造就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灰色地带”。

市场监管时常缺席,法律处罚也屡屡不到位。过去,处罚较轻,有时刑事罪都够不上,只以假冒伪劣商品论处的,只有经济处罚,没有刑事责任,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人员也没有启动“问责”制度。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事件对国家经济产生沉重冲击,同时对百姓日常生活也造成严重危害,这是性命攸关、关乎全局的大事。尽快改变这一监管权责不明的局面,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理应成为今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方向。

好在,刚刚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二审稿》很“给力”食品安全,此稿新增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增加一条,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这样严厉的法律震慑,或许能吹来一缕清风,让国人的餐桌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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