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特大事故负责人年薪减80%
图片新闻
我省今年粮食总产再创历史新高
下一篇4 2010年12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发生特大事故负责人年薪减80%
我省拟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
 

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省正在酝酿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立法。目前草案内容已经公布,热心读者可以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立法建议。

特大事故,罚负责人八成年薪

根据草案内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标准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事故,最高罚款500万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如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罚款标准为: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发单位负责人5年内不得“当官”

草案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