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 北京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刘辉在配合侦查部门对他人受贿案的调查中,因“心虚”主动交代自己受贿8万元。因检方证据不足,其中5万元的受贿指控未获法院认定。前天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辉有期徒刑一年2个月,缓刑一年6个月。
今年49岁的刘辉案发前任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去年6月初,侦查部门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某局长涉嫌受贿一案,找到刘辉调查取证。没想到,刘某当场主动交代了其尚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刘辉交代了两起事件:2007年,某公司为了让地税局停止对其房地产项目缴税问题的检查,宴请刘辉并交给刘辉3万元。另一起发生在2004年,当时他担任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一家房地产公司宴请他,并给他5万元。
检方指控,刘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8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刘辉供认他收了其中5万元,但该起指控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刘辉收受贿赂3万元。由于属于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