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紧锁了30多年的“计生条例”松动情况到底会怎样?许多市民一直在关注。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围绕着几大“热门”条款,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讨论。
焦点条款一:“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次生育。”
修改最大的一条就是将原条例“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另一方有两个孩子且丧偶”,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这一修改,昨日引起了委员们的“大吵”。不少委员质疑:这会不会导致“大款”们为了“续香火”,随便离婚,再找个人结婚生子。或者是故意离婚,等与别人生完孩子,有了“保障”再复婚,这样也可以逃避“不适用于复婚夫妻”规定,钻了空子。
焦点条款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10元以上独生子女保健费,至满16周岁止。”
“目前,外省每月独保费标准,都作了提高或调整,山西省不低于50元,海南省不低于30元,河南省不低于20元,山东、河北等省区不少于10元,而我省独保费标准还是1999年规定的,即每月5至15元,农村普遍为5元。此次修正案拟将独保费提高到10元以上,有些‘小气’。”
“现在每个月发放10块钱,对一个家庭,有什么实际意义?即便是对农民来说,也没有太大的意义。我省是个人口大省,应该重奖才对。就是提高到50元左右,也不算多。”对于这一标准,李学香、汤达祥、蔡传扬等人认为,10元的标准确实有些“拿不出手”,不痛不痒根本起不了作用。
焦点条款三:“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计征基数或者实际收入的4倍至6倍,依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次修正草案,将原条例“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计征基数或者实际收入的4倍至6倍,依次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些组成人员认为,虽然处罚度上涨了几倍,可是这点钱对于“大款”们来说,起不到震慑作用。委员蔡传扬认为,现在一些有钱人敢于超生,就是因为处罚标准不高,他们不害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