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飞死刑理由一:不计后果手段残忍,多次抢劫并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鲍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劫,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抢劫财物价值208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2010年2月6日晚,鲍飞携带水果刀在合肥市太湖路同城花园住宅小区用刀划刺被害人朱某某脖颈,致其当场倒地,劫取现金4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构成重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11元。法院遂以抢劫罪,判处鲍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鲍飞死刑理由二:犯罪动机卑劣,劫财同时还劫色
法院审理认为,鲍飞在抢劫、强奸过程中以不特定被害人为侵害对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2010年3月19日凌晨,鲍飞跟踪在网吧上网后离开的被害人张某某。劫取现金30元。后鲍飞对张欲行强奸,遭张反抗,鲍飞遂用刀在她颈部、脸部等部位捅刺数刀,张倒地后滚到水塘里,鲍遂逃离现场。
2010年1月31日零时许,鲍飞携带水果刀在本市曙宏新村住宅小区内尾随被害人朱某进入26栋3单元。趁朱上楼之机从身后用刀抵住朱的脖子,劫取现金50元和OPPO手机一部。后又强行奸污了朱。
鲍飞死刑理由三:主观恶性极深,连朋友的钱都去偷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晚10时许,鲍飞在铜陵市“水调歌头”歌厅的KTV包厢内,盗走朋友王其锐现金26000元。法院认为26000元,属于数额巨大,鲍飞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鲍飞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
关于辩护人提出鲍飞主动供述其实施的盗窃犯罪,系自首,且该案被害人汪其锐也予以谅解的意见,经查,该起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归案前已通过侦查掌握,不属自首。
鲍飞死刑理由四: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
法院认为,鲍飞、郑贤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鲍飞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上海实施的抢劫犯罪,以及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强奸犯罪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鉴于其在抢劫、强奸过程中以不特定被害人为侵害对象,不计后果,采取割划颈、面部的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伤残,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又系累犯,不予从轻处罚。法院遂决定,对鲍飞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决定执行。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