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国内各家报刊、网络竞相报道个税改革新方案,各种溢美之词充斥于字里行间:“中低收入减税力度更为明显”、“最早明年推出”等等,似乎将给老百姓带来莫大福音。然而,新近方案中有些问题尚不明确,老百姓的期盼和设计者的意图之间好像还存在差距,过早激动鼓掌有恐浪费感情。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积极推进财税改革,“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让广大群众尤其是中低收入者颇感欣慰。大家都希望通过个税的改革完善,切实减轻税负。但笔者在仔细拜读新方案后顿生疑惑。
首先,工薪阶层首盼的是提高免税额,新方案好像没有选择这个“突破口”,而是“调整级距”。纳税人知道,起税第一级调得再高,对已超过2000元免税额度的工薪族来说,并不能享受多大实惠。而只有把免税额度提高,比如由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4000元,月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工薪族就不用纳税了,这才是最简单、最直接惠及普通民众的举措。就现在城镇生活消费水平来看,就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4000元的月薪也不算是什么高收入。
其次,新方案说“减少了级次,就等于降低了税率”。现在我们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制,这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一种,很多国家甚至只有2级。如果新个税方案只降到6~7级,所起作用就不会很大。假如我们已将免税额度提升到4000元,税级设置在4~5级就比较理想。在此基础上再调整税率,这样既实实在在为中低收入者减轻了税负,而且在制度上还有利于制约偷税漏税。
据说新方案只是近期目标,可能还要制定一个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所谓“综合”,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美国现行的办法,人家已经怨声载道,我们为何还要当宝捡过来呢?更何况,我国国情与西方大不一样,城乡两元结构,从农村来到城市工作,还要赡养在农村的父母或照顾兄弟姐妹,这是一个非常复杂难办的事。另外,提高了免税额度后,一个参加工作不久的中低收入家庭,原来两口子都可不用纳税,改成以家庭为单位后,很可能两人的工资超过了免税额度,则变成要交税。这不又从另外一个角度增加税负了吗?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非常不易,切不可轻率行事。
要真正落实大幅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不要轻易再出新税种。比如房产税,既然房产税在调控房价上不是起关键作用或中长期作用的税种,那就不要匆忙出台,避免让老百姓在个税上减少了税负,又在房产税上增加了负担。一边减负,掌声还没有响起,一边加税,这边又起了怨声。
设计个税方案,完善个人所得税制,要真心为老百姓减负,而不能目光短浅,更不能应付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