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获刑7年 赔偿近1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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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景湾爆炸案” 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7年 赔偿近110万

鲁岩 记者 宋才华
被告受审现场
 

备受关注的“栢景湾爆炸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二十余名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近110万元,且赔偿款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意图自杀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D402室的家中,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

2009年10月22日23点43分至10月23日零点11分,被告人韩某某用手机分别给妻子王某某和姐姐韩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善待儿子”、“如果有来生,我依然娶你,如果可能替我尽个孝,来世还你吧!”、“我先走一步了”、“来世希望可以再做姐弟”、“你弟绝笔”等,将厨房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人为分离,释放天然气意图自杀。

同年10月23日凌晨5点14分,D402室厨房天然气管道单嘴阀经数小时所释放出来的天然气与空气混合,遇到室内火花后发生剧烈爆炸,导致合肥市栢景湾小区多幢住宅门窗、玻璃、电梯及楼体受损。

软管人为分离系被告一人所为

对于被告人韩某某辩解本案系与己无关的意外事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人韩某某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导致天然气释放的问题,庐阳区法院经过调查认为,1、D402室满足天然气爆炸的唯一条件是D402室厨房天然气单嘴阀与灶具软管的非正常分离后,天然气单嘴阀经数小时所释放的天然气量与空气混合后遇室内火花发生爆炸,即D402室厨房天然气管道单嘴阀与灶具软管非正常分离在先,爆炸在数小时之后;2、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王某某(妻子)、万某某(岳母)、张某某(开锁工人)的证言,证实当晚10点多钟,开锁工人张某某将门打开后,其妻王某某、岳母万某某进入房内,均未到过厨房动过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且在该时段,均未闻到在出站前已进行加臭处理的天然气的刺鼻臭味,同时,持有被告人韩某某家门钥匙的只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妻王某某以及韩某某母亲三人。公诉机关还出示该小区录像资料证实王某某、万某某带着孩子于当晚23时27分离开小区后并未再次返回的事实,故2009年10月22日23时15分左右至23日凌晨5时14分爆炸发生时近6个小时的时间内,D402室只有被告人韩某某一人。且对这一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均未提出异议。综上法院认定该室厨房内的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人为分离,只有被告人韩某某一人所为。

一审被判七年,赔偿近110万

庐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意图自杀,将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分离而造成天然气大量释放,并最终导致发生爆炸,造成栢景湾小区多家住户及小区公共设施财产损失,已经鉴定的损失为5078000元,应认定危害严重,且不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等二十余名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近110万元,且赔偿款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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