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征用土地却迟迟未开发,日前,宿州市中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国土部门依法予以收回,这在该市尚属首例。
2004年,宿州市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西关街道胜利西路、西环城河以西、人民路以东、三八河及薛园路以南的182646平方米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在2007年办理了土地登记号为宿州国有(2004)第0440008和0440009号的手续。
宿州市正大房产征用土地后,一直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闲置两年以上。宿州国土部门依法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及18264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并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宿州正大房产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