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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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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受贿判死缓

 

据新华社电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9日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黄瑶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调整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4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黄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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