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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请工伤认定也要防止“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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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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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申请工伤认定也要防止“过期”

刘福忠 朱红琳 记者 圣林
 

星报讯 近日,矿工王某起诉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最终均维持了行政部门的通知决定。而造成王某权利得不到保证的原因是其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原来,2006年3月,王某在淮南市某煤矿工作时,被井下钢丝绳戳伤腹部,导致小肠破裂。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时做了小肠破裂修补手术。2009年6月,王某腹部突发剧痛,再次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小肠粘连性梗阻。王某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遂于2010年1月向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王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申请时限,对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某难以接受这个现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于2006年3月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2010年1月向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超过一年的法定时限,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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