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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草菅人命” 一年内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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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0年1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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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草菅人命” 一年内不得上岗

胡少殊 记者 徐涛
 

星报讯 继12月5日合肥市城管局通报该市5家渣土企业为无视安全“埋单”后,该局再次发布四条“铁令”,其中包括,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车辆一年内禁止在合肥市从事渣土运输工作。

合肥市城管局针对渣土车安全运输管理出台的四条新规如下:

第一,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渣土运输车辆违章信息,凡运输车辆发生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等行为的,除依相关法律给予上限处罚外,按照违章次数,违章车辆、所在工地及运输公司将分别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凡运输车辆号牌(包括车后放大字牌)污损不清、超载、车轮带泥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违规次数,违章车辆、所在工地和运输公司将分别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凡运输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重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肇事车辆一年内禁止在合肥市从事渣土运输工作,所在工地和运输公司均立即停业整顿。

第四,对安装的GPS处于不在线状态的车辆,不予办理渣土运输证;凡GPS被人为破坏且不能正常运行的,一经发现,该车将被禁止在合肥从事渣土运输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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