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人利用商业旺埠巧立名目向承租人收费一案。
房主张某在庐城镇有一间门面房屋,是经营商业的理想场所,房主利用这一优势打起歪主意。而朱某与李某也看中这处门面房屋,便同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主额外向朱某与李某收取了房屋转让费3万元。
到期后,张某拒绝退还房屋转让费3万元,朱某与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收取承租人朱某与李某房屋转让费3万元没有合法根据,也没有俗成约定,属不当利益,判决张某返还3万元。